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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日期:2022-05-29    阅读次数: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为切实有效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准确、完整地收集基建档案资料,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安全,按照《山东工商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建档工作。  

第二条  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设计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地质钻探资料、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初步设计,深度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工程变更及签证,以及临时性项目如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巡视审计和其它需要收集或留存的有关资料等,都列为档案资料整理收集范围。  

第三条  档案资料的形式包括各类纸质材料和图纸、录音录像、照片以及数字(电子)文档、光盘、硬盘、建筑模型等。  

第四条  相关部门依据业务及职能分工,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分类保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或办理的资料做好真伪甄别工作。  

第五条  档案资料应分阶段或是按项目分别向基建处档案室档案管理员移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确保将原件资料移交存档。  

第六条  档案资料需要查阅和借阅时,本处人员可以在资料室内在档案管理员协助下进行;需要借出使用时应按要求办理借阅手续。外部人员查阅或借阅,均必须办理查阅或借阅手续,随查随还。不经允许档案资料不得转借他人或携出室外。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按程序申请由处领导批准,并限期交还。若有丢失,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归档相关工程资料。  

第八条  凡属订购、采购的各类书籍资料,由基建处统一安排办理,所需数量由处领导审批决定。需借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时,应办理借阅使用手续。应自觉爱护使用书籍资料,避免丢失损坏。若属列入固定资产类书籍等,若发生损坏丢失应视情节予以赔偿。  第九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照档案资料管理存档规范要求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对需要上报和移交的资料及时做好上报、移交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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