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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日期:2022-05-29    阅读次数:

 

基建处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有效规范基建处印章使用与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或影响,根据我校有关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一)实行专人负责制。印章的保管、使用由处指定的专人负责,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代管,也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或抽屉中,并上锁。使用时开锁取出,用后即归位上锁。不得将钥匙交给他人。

(三)用印一律在办公室内,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离开。印章不得借出。因特殊工作事由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时,必须由处领导批准,按要求签署承诺保证。

(四)颁发、接收新印章,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五)印章损坏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更换,确保印痕清晰。

(六)一旦发现印章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积极协助查明原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建处印章。用于以基建处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书,包括通知、请示、报告、报表、公函、总结,以基建处名义出具的证明、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以及各类申报、审计材料、表格等。

(二)基建工程专用章。仅用于工程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业务、事项、活动等,与工程项目内容无关的事项禁止使用。

三、印章使用的基本程序

用印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日常用印填写《用印登记表》,注明用印时间、事由、份数;涉外用印或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必须填写《用印审批表》,由处领导审批。

(一)内部常规用印,由承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后正常使用。

(二)内部正常的资料整理、归档留存、送审备案等需要用印时,由承办人分类整理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处理。

(三)凡涉及对外事项需要用印,须由承办人填写《用印审批表》,处领导审批签字后按前述程序(一)用印。

(四)未按程序审批的用印行为一律禁止。承办人擅自用印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五)因特殊事项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时,由用印承办人填写《用印审批表》,经处领导审批后领取使用,并按时送还。

四、用印基本要求

(一)用印前必须履行用印程序。按规定填写《用印审批表》、《用印登记表》,申请使用的印章必须与文件或材料落款名称及承办事项相一致,不符者禁止用印。

(二)对空白稿纸和介绍信等一律不与用印。

(三)坚持谁用印、谁签字、谁负责,不得代签代办。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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