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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廉政建设准则

日期:2022-05-29    阅读次数:

 

基建处廉政建设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基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保证实现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办事。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招投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第三条 不营私舞弊、不假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学校和集体利益的事。

第四条 不准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第五条 不准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材料供货单位等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不准暗示或接受施工方、材料商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及出国()旅游等提供资金或帮助。不准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收受对方财物,借机敛财。

第七条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材料商宴请及商业娱乐等活动。

第八条 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九条 对外商务谈判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等必须二人以上参加,按照学校规范程序实施。

第十条 不准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用于其它活动或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中不准向工作人员泄密或帮助投标单位中标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以弄虚作假或私报工程量、隐蔽工程等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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