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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6-11-29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发(2016112

 

各院(部)、行政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161121

 

 

 

 

 

 

 

 

 

 

 

 

 

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编制,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临时性建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包括:管理主体、规划与编制、立项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勘察与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审计、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档案管理和监督评价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议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方案,审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及其经费预算,审议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需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重大建设事项工作方案。

 第五条  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方案等基本建设的重大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校园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还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负责建设项目的行政职能部门。凡在学校所属区域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均由基建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编制、修订校园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区域规划及学校发展规模,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科学合理编制校园规划,并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根据校园规划和学校发展规模,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每5年编制一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规划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立项与投资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应遵循项目建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项目概算、报批立项等程序。
   
第十条  立项程序。每年630日之前(急需项目除外),由立项单位提出《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必要性、使用功能、设备配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日期等。基本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立项建议书进行论证,并签署意见。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建处协助财务处依据学校发展需求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应依据五年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保重点、保续建”的原则,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保证续建项目按建设工期交付使用。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包括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学校自筹投资计划及本年度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学校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内及自筹资金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算。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或《立项建议书》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编制概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包括:勘察设计、专家评审、图纸审查、造价咨询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建手续、工程施工及装修、配套工程、设备配置及安装、工程监理、工程审计、工程验收等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凡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报批。基建处会同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的概算总投资,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向属地主管部门申办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在批复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进行设计。如更改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须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勘察与设计

 

第十六条  根据省、市或属地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招投标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工程勘察和设计任务。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再次征求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意见,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重大建设项目设计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须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学校
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工程招标提供依据。

 

第六章  工程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按照《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5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或1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概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前由基建处编制实施方案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工程合同签订按照《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与管理。工程合同签订后,基建处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督促、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五方代表”组成(以下简称“五方代表”),项目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由基建处选派技术骨干担任,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并代表学校履行职责。

 (一)工程管理。基建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图审、环评、消防、气象防雷、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查监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合同约定监管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三)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必须现场办理,经“五方代表”共同签证认可。具体要求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内容、程序、计价原则、审批权限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期控制。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期计划。定期收集现场施工进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

(六)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七)成本控制。严把设计关,控制预算编制,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工程变更或签证,控制成本造价,控制超预算建设。

 (八)安全控制。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投资计划批准后,列入项目预算。财务处按项目落实资金,设立经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经监理单位确认、基建处审核,审计处复核、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财务处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款拨付: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审计结算报告,经基建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财务处按合同约定和工程结算报告拨付工程竣工款。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按照年度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    

第十章  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施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依据合同约定监管跟踪审计单位履行审计职责。        

   二十九  项目结算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基建处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经基建处甄别、核对后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监管跟踪审计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

 

三十工程验收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经项目组审核后,形成验收备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先行实物移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书。工程决算后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质量保修。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承诺,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基建处组织使用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鉴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由施工单位无偿维修。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者维修不及时的,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之内的,由基建处或使用单位另行组织维修,经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从保修金中扣除。

 

第十二章  统计与归档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以基建处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规划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日常维护。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招投标备案资料由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归档。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资料由基建处整理归档。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由审计处整理归档。工程决算资料由财务处整理归档。档案管理按《山东工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合同执行、竣工验收、资金管理、项目审计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各级领导干部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依据国家建筑标准和合同约定,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校园基本建设立项申请表

 

 

 

 

 

 

 

 

 

 

 

附件:       山东工商学院校园基本建设立项申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

概算总投资

建设日期

使用功能

立项理由

(立项单位负责编制立项建议书或论证报告,并负责审核论证数据的准确性) 立项建议书

                                       

                                     立项单位(签章)

                                         

分管(或联系)

立项单位校领导意见

                       

                                         

发展规划处意见

(依据学校发展规模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核立项建议书)

                                       

资产管理处意见

(依据学校发展规模和现有公共资源配置及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审核立项建议书)

                                         

财务处意见

(依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审核立项建议书)

       

 基建处意见

(依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核立项建议书;并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项目建议书上报学校研究)

       

校领导或会议

审批意见

 

       

备注

1.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附会议纪要。

2.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地点、建筑面积、投资概算、建设日期由基建处协助立项单位填写。

 

上一条:山东工商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