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基建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加强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全处人员廉洁意识,规范公务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结合基建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范,请全处人员自觉遵守:
一、严禁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回扣。
二、不得接受业务往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
三、不得在业务往来单位报销餐费、交通费等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得擅自参加业务往来单位的宴请,不得参加业务往来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和外出旅游。
五、不得要求或接受业务往来单位为自己或亲属装修房屋、提供装修材料,接受对方因本人及亲属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等事由所送礼金,为家属、子女安排工作、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不得通过业务往来单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七、不得向业务往来单位介绍亲属从事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八、不得与工程承包方就工程分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不得私自主动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信息。
十、在工程重大洽商、审计结算阶段,不得向施工单位泄漏学校相关事项研究过程、谈判底线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