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2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3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3.1 建筑面积
3.1.1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2 建筑高度
3.2.1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4 建筑室外场地
4.1 环境与场地
4.1.1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4.2 建筑控制
4.2.1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4.3 基地道路
4.3.1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4.3.4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2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3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5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4.3.6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2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3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4.4.1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4.4.2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4.4.3人工水体岸边近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构筑物与设施
4.5.1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5.2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4.5.3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2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3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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