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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可望不再愈住愈不值钱 终结70年使用权悬念

日期:2011-08-06    阅读次数:

《物权法》草案一旦通过,房子“愈住愈不值钱”的买卖理论,将被颠覆与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房屋虽会面临折旧,但土地的价值却足以支撑房价维持一定水准。

  今年8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全国x-x常委会审议,其中,针对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的处理方式,有了明确的交代,即届时可续期。这一草案中的定论,理所当然的引起舆论广泛关切。

  早在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曾对土地使用权问题,作过相关明文规定,譬如:《条例》指出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但在《管理法》中,却提出另一套规范: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延续期间,只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

  70年自动续期的必要性探索

  由于两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加上1998年取消福利房制度,改为货币化分房,有住房需求者必须自发采取购房行动,到房地产市场寻找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在“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心情下,就使得上述法令、法规的矛盾显得更加尖锐。

  在此情况下,当《物权法》草案的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之信息见诸媒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虽然它只是重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的续期问题,却可充分反应出中央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尊重,使“土地使用年限”这个存在于楼市交易的最大障碍与悬念,逐渐淡化其重要性与关键作用。因为几乎所有购房者都会担心,房子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己的房子是否真的会被政府“没收”?

  因此舆论探究的焦点,当然主要锁定在70年自动续期是否合理及必要?或者何不干脆与国有土地脱钩,改制为私有财产?只是这些问题短期内不易得到解决方案。

  房子可望不再“愈住愈不值钱”

  那么《物权法》草案一旦通过,会为楼市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原本受限土地使用最高70年的规定,“愈住愈不值钱”的房产买卖理论,将被颠覆与打破,取而代之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房屋虽会面临折旧,但土地的价值却足以支撑房价维持一定水准,而不致一落千丈。当然也有人会质疑,土地使用虽可续期,却仍需缴纳可观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因此土地价值等同消灭。但我倒不这么想,我相信在购房已经日趋普遍、房屋自有率快速攀高的现状下,未来关于续期土地出让金的费用,与开发商初始批地的土地出让金,基本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纯属象征性缴纳,金额应在绝大多数屋主都不觉得吃力、接受的范围,然后即可继续居住、使用土地,就算房屋因老旧而面临拆迁重建,居民权益仍会得到充分保障。而后者开发商批地则纯粹属于市场化运作,价位差距遥远,两者不可相提并论。

  至于未来部分国有土地是否可能比照发达国家或地区,转化为私人财产,不受使用期的限制,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问题?我认为在可预见的十年之内应无可能性,毕竟其已经牵涉到宪法层面,要做巨大实质变动,谈何容易?这需要漫长的时间与各方沟通过程。但作为由土地国有向土地私有的目标过渡,《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使用70年后可续期,无疑是与时俱进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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